鄭商所于2016年年初發布《鄭州商品交易所保稅交割實施細則(試行)》,將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試點工作。該細則自2016年4月25日起實施。試點品種為甲醇。試點區域為張家港保稅港區。
《鄭州商品交易所保稅交割實施細則(試行)》相關要點
一是保稅交割設計為一次性保稅交割。即賣方注冊保稅倉單,到期交割后,賣方須完成保稅倉單的報關(繳納進口增值稅和進口關稅)手續。買方通過期貨交割接到的是已經完稅的倉單。
二是交割結算流程與現行流程有部分差異。交割結算的核心問題在于買賣雙方均按交割結算價(而不是保稅交割結算價)結算貨款,因為買方通過保稅交割接到的是已經完稅的倉單,而賣方最終交割出去的也是完稅的倉單。
三是鑒于保稅交割尚不能免征增值稅,《細則》簡化了期轉現的辦理。即按照現行的含稅標準倉單期轉現的有關規定辦理,鄭商所只進行倉單過戶手續辦理,不開具保稅交割結算清單,貨款結算和發票流轉由會員或客戶自行辦理。保稅倉單報關的完稅價格由海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價。
甲醇作為鄭商所保稅交割試點品種的必然性
一是甲醇貿易完全市場化。我國甲醇的供求完全由市場決定,其價格完全放開,市場化程度非常高,國家在該產業生產、流通、進出口方面沒有配額等政策限制。
二是甲醇貿易依存度適中,近五年平均的貿易依存度為22%,保稅交割貨源充足。
三是甲醇進口關稅稅率只有兩種,便于保稅交割管理。我國對進口甲醇采取了不同的關稅政策,一種是依據東盟貿易協定,對來自東盟各國的進口甲醇免征關稅;另一種是對來自其他國家的進口甲醇征收5.5%的關稅。
因此,從市場化自由程度、適當的貿易依存度、品種自身特性和關稅稅率的復雜程度等方面綜合考慮,甲醇是目前適合推進保稅交割試點的品種。
小貼士:
期貨保稅交割指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內處于保稅監管狀態的商品,作為期貨合約交割標的物進行期貨交割的過程。
它包括保稅倉單交割、完稅倉單交割、期轉現及倉單轉讓等。期貨保稅交割將保稅貨物納入可供交割量。 |